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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 总则
1.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所有学生。
1.3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1.4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1.4.1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3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5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理:
1.5.1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
1.5.2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
1.5.3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
1.5.4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1.6.1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1.6.2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1.6.3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1.7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7.1 隐瞒事实真相,在调查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
1.7.2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1.7.3 在调查中包庇他人,偏离违纪事实;
1.7.3 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1.7.4 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及以上规定的;
1.7.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1.7.6 违纪群体为首;
1.7.7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1.8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8.1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者,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学生管理副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执行。
1.8.2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管理副校长、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1.8.3学校各系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校卫队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1.8.4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校卫队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科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校卫队调查。校卫队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1.8.5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1.8.6各系对违纪学生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1.8.7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1.8.8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1.8.9 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及时将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1.8.10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生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取消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1.8.11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当天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遣送离校,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1.9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室)送达学生本人。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处分决定由班主任邮寄给家长。
2 分则
2.1 学生不得有反动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2.1.2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2.1.3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同乡会,从事非法活动。
2.1.4泄漏国家、学校秘密。
2.1.5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2.2.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2.2 动手打人没有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并造成他人受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2.2.3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策划团伙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4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2.5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2.6 因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2.2.7 持械打人但没有造成后果者,从重处罚;持械斗殴并致人伤、残者,一律开除学籍。
2.2.8 参与打架二次及以上者,无论情节如何,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9 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3 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4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5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2.5.1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如下处分;
1)案值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案值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案值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案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上均指对首次作案者的处理。凡盗窃作案两次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学籍。
2.5.2 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如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盗窃得手并被公安部门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5.3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5.4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5.5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2.6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7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2.7.1 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学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7.2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7.3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敲铁桶、脸盆、饭盒、放鞭炮、烟花、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高空抛物、宿舍起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的,加重一级处分。
2.7.4 违反宿舍、课室和实训场室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者,没收电器设备,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偷接电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宿舍、课室、实训场等处私接电源、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因及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2.7.5 凡在学生宿舍、教室私藏管制刀具、枪械、铁棒、铁水管等器械者,除没收其器械外,给予警告处分;私藏的器械被他人使用造成伤人后果者,要追究私藏者责任,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7.6 熄灯后大声讲话影响他人休息者及学生晚点名不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7.7其他违反学生宿舍、课室和实训场室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8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2.8.1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8.2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8.3 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8.4 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8.5 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8.6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8.7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8.8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8.9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作如下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短信等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8.10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9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2.9.1 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9.2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10赌博、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2.10.1凡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10.2在宿舍内饮酒,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10.3学生不得带酒入校,一经发现,没收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1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2.11.1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11.2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11.3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12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2.12.1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12.2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12.3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12.4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2.13 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达到一定数量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
2.13.1 累计旷课达20~39节,给予警告处分:
2.13.2 累计旷课达40~5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3.3 累计旷课达60~89节,给予记过处分。
2.13.4 累计旷课达90~11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3.5 累计旷课节120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4 不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屡教不改,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
2.14.1 不按规定佩戴胸卡或故意损坏胸卡者,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辱骂、顶撞文明监督岗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者,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14.2 在校内(宿舍外)抽烟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14.3 在宿舍内抽烟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
2.15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如下处分:
2.15.1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又拒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5.2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言论给予记过处分;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15.3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领导和师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15.4自由散漫,因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个人原因被实习单位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15.5盗窃实习单位财物、产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5.6故意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企业及他人造成损失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5.7未办理离职手续及未经学校老师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给校企合作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15.8参与传销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诱胁迫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15.9参与打架斗殴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2.15.10 本条由就业中心解释。
2.16学生将行李、背包、物品扔出校园围墙或从栅栏中递出者,一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出入学校不走正常通道,采取翻爬围墙或其他建筑物的方式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7高空抛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18利用计算机手段违纪,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2.18.1对利用网络或其它手段,歪曲事实、诽谤、侮辱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损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18.2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等)或者欺诈等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18.3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账号、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18.4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18.5故意制造、传播或者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19学生不准进入校外网吧、歌舞厅、麻将室、溜冰扬、桌球室、发廊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发现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严重警告处分,第五次记过处份,第六次留校察看处分,第七次开除学籍。
2.20 对于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严重错误行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3 附则
3.1 学生违纪处理的申诉。
3.1.1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
3.1.2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3.1.3学生对违纪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向学生管理副校长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由学生管理副校长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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